|
各市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全省广大中小学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做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切实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教育厅决定开展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基础文化课)、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研机构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按属地参加评选推荐。
已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2017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不参加评选推荐。
评选条件中涉及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聘期、论文论著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截止到2017年5月7日。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人师表,身心健康,无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在本区域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2、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和课程研究并取得成效。关爱学生,潜心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突出成绩。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所指导的中青年教师近3年来获得过县级以上教学奖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3、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须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尚未完成中小学职称改革过渡的为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中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须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尚未完成中小学职称改革过渡的为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城镇(包括县政府驻地所在镇)中小学教师(含教研员)应有在乡镇(不包括县政府驻地所在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校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4、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评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人事)、教育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或2007年以来获得省辖市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且现仍保持荣誉者。
5、中小学音、体、美学科教师近5年担任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加国家、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体育比赛获国家级前6名或省级前3名,音乐、美术比赛获国家级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可适当放宽荣誉条件。
乡镇(不包括县政府驻地所在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可适当放宽荣誉条件。
6、教研员还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任教研员后,积极开展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省、市、县级教研员分别在国家级、省级及以上、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期刊(不含专刊、增刊、副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7、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还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学8年以上的经历,是省教学能手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具有校(园)长任前岗位培训证书。担任校(园)长以来,能够坚持一线学科教学,办学、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综合评比先进单位。近5年,作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至少完成1项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名额分配及推荐比例
1、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200名。全省按1:1.2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件1),推荐名额共240名。
2、小学(含幼儿园)、初中和高中的推荐比例为4:3:3。各市所辖县(市、区)学校推荐人选比例不低于60%(少数市直学校较多的不低于50%),其中乡镇及以下学校推荐人选比例不低于20%。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推荐人选比例不高于8%,教研员推荐人选比例不高于5%。
3、同一学校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名,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2名在岗特级教师的,该校该学科不再推荐。
4、各市乡村教师推荐指标和音、体、美学科教师推荐指标单列(每市音、体、美学科教师须各推荐1名,如确无音、体、美学科教师人选的,只可补充信息技术、地理、生物或科学学科教师)。
5、省直学校和单位(含高校附属中小学)推荐名额单列,其中:在校生规模超过1500人的学校推荐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学校和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名。
四、评选程序和办法
1、个人申报及单位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学校(单位)进行公开教学及成果展示,并对其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单位考核小组集体确定推荐人选,单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教师代表、学科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推荐人选单位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广泛听取单位教职工、推荐人选所教班级学生及本地区学科专家的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并通过媒体在本县和推荐人选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局。
3、市级评选推荐。各市教育局要组建市级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评选推荐工作。各市要组织对县(市、区)推荐的人选进行学科教学(含讲课、答辩)考察,考察结果以百分制呈现。评委会根据推荐人选材料和学科教学考察结果,综合比较评议,评选产生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学科教学考察结果和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等材料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确定。省教育厅对各市、省直学校和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学科教学(含述职、讲课和答辩)考察(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组织学科专家组对推荐人选的评选材料、学科教学考察结果等进行审核评议;召开省特级教师评委会,听取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投票表决产生拟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人选;评选结果经省教育厅党组同意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授予“山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报送材料
(一)推荐人选提交的材料
1、撰写教育教学工作总结(一式3份,附电子版)。
2、填写《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4份,附电子版,电子版上可无照片)。
3、资格、荣誉类证件原件、复印件。
4、论文、论著、科研成果、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原件、复印件。
5、指导青年教师过程性材料(原件)。
6、除《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审表》所贴照片外,需另交2张同底版照片,照片背面标注单位、姓名。
7、本人目前所使用的学科教材1套(高中为必修模块全部教材、初中为该学科全套教材、小学为该学科4-6年级教材,其余人员参照该要求提供)。
(二)各市教育局报送的材料
1、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总结1份(附电子版)。
2、《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一式3份,附电子版),各市要根据评选推荐结果进行排序。
3、推荐人选的各级公示材料(原件)。
4、各市学科教学考察结果原始资料(含讲课、答辩成绩和排名)
5、推荐人选的个人简介(包括简历、教书育人成绩、师德表现等)。
6、报送材料要统一、规范,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经市级审核后盖章确认。除《山西省特级教师评审表》外,其余材料缩印在A4纸上并装订成册。
六、时间安排
2017年6月2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推荐并将材料报送至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学校和单位将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6月下旬至7月底各市组织评选推荐。2017年8月10日前,各市将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组织学科教学考察、省级评选。
七、工作要求
1、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组织全省特级教师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市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组建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本地的推荐工作。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评选推荐时,应向一线教师、基层学校教师和农村学校教师倾斜,向优秀班主任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倾斜,向音、体、美等学科倾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条件和推荐名额,认真组织推荐评选。推荐人选要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说清请托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对把关不严、报送虚假材料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以此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为契机,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做学生“四个引路人”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弘扬高尚师德为首要,通过推荐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引深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其它违纪者,实行一票否决。
联系人:马基伟(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