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为导向,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请假和考勤制度。
一、 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并报校长批准,交教导处备案。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通过电话向校长说明情况,到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关于病假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病假事假一天,扣代课费30元。
2. 学期病假事假连续一月以上(含一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5.病假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6.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四)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职工产假为六个月(18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3.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7天,工资照发。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2.学年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旷工一日,扣工资70元。
4.矿工工作量化扣分:无故旷工每节课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二、其他规定
1、各校点负责同志对教师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严格的进行考勤,期末及时填报考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并对所在校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理。
2、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职人员,做旷工处理,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如在离职后十天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与必要的处分;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3.请假教职工必须安排好自己所负责的本职工作,在不影响自己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请假教师自己负责。
4.县里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期末考试、评卷,相关集体活动;学校组织的会议、月考、校本教研等大型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所请的事假、病假量化时加双倍扣分,并扣发相应数额的工资。
3、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4、本规定中的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岗的教职工。
5、本规定由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