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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2017年04月24日 10:38:06 访问量:580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第一条: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
        信号等待救援。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 
        部门举报。
第三条: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七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
        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八条: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
        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
        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
        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二条: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
        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 
        不收费。
第十五条: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
        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编辑: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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